中評社台北9月12日電/“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及司法關說案,國民黨考紀會決定撤銷王院長的黨籍,由於王金平是以不分區代表的身分出任現職,黨籍的撤銷,意謂著“國會”更換議長將成定局。
中國時報今天社論說,民主國家議會的運作是政黨政治的反映,議長因所屬政黨的人事政策變動而須重新產生人選,原是政黨政治的常態,其實無足為怪。不過此次人事變動事出突然,其中涉及重要的法治觀念有待釐清,是為應予討論的主題。
第一個題目是司法關說。若要用“關心”與“關說”並不相同以為圓說,那是玩弄文字遊戲,試問哪個關說者不關心?關心者就可以關說?“關說”也者,是藉用“關係”請託之意;所謂“請託”,內容不法的請託是請託,內容合法的請託也是請託。既然合法,何需繞到背後藉用關係請託?只要是在幕後靠關係請託,內容合法的請託也是關說!
判斷有無關說的重點在於,有無可為請託的特殊關係與有無請託的事實。王院長與曾勇夫部長、陳守煌檢察長之間具有可為請託的關係,毫無疑問;王院長說他只是希望“法務部”就柯建銘案不要濫權上訴,縱其內容合法,但也是請託。王院長為何不選擇公開呼籲“法務部”檢察官不要濫權上訴?公開呼籲也不違法,但是不會予人藉著“國會”議長的地位過問個案的批評?公開不宜為之的呼籲,適合私下藉著關係請託嗎?當然不!這是法治“國家”的基本政治倫理,“國會”議長焉能不懂?否則司法案件都將取決於關係之有無,而非是非之有無,司法還能相信嗎?
試想,堂堂“國會”議長,又會與哪個司法首長缺乏可以為“內容合法的請託”的關係呢?逢人為“合法內容的請託”,將會是什麼景象?現在硬說關心不是關說,過去所為的“內容合法的請託”恐不知凡幾?該不該知所進退,以謝“國人”呢?執政黨開鍘,只說是政治鬥爭而不問此中是非,豈不是將維持司法公正看得不如政黨鬥爭重要?
第二個題目是監聽。特偵組監聽柯建銘委員已得法院同意,監聽柯委員的過程中聽到向王院長請託關說而未遭王院長拒絕,所衍生的問題是“檢察總長”可不可以用做辦理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事務之資料?現行法律所限制者為違法監聽所得資料之使用,並未規定合法取得之資料是否可為合法之使用。由於現行法規定不明,如果被監聽的人是一般人民,當然應做嚴格限縮解釋,以避免濫用公權力。但本案所涉者為掌握重大政治權力之議長為司法關說,如為嚴格之限縮解釋,反足以聽任甚或助長濫用權力干預司法,是否應該嚴格解釋,很有商量的餘地。又本案中依法法院應該通知被監聽人柯委員,柯委員說從未收到通知,與一般人之經驗符合,這點是法院方面應該交代並且檢討的部分,但與特偵組較無關係。
第三個題目是“檢察總長”該不該將監聽結果向“總統”報告?有人將此與葉盛茂向陳水扁“總統”報告之洩密案相比擬,其實是不倫不類的比擬。葉盛茂報告的對象就是該被調查的對象,才會被指責為洩密,本案又不是馬英九關說司法,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檢察總長”其實不必引用“憲法”的規定作為根據,依照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本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王院長遇柯委員請託關說,本來也應做成紀錄,若向“總統”報告也甚為合宜;是則“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以為查證,亦不能說與廉政倫規範不符。監聽的內容既不足以發動不得公開之刑事犯罪偵查,又不是何種國家機密,也無涉個人隱私權利,應無洩密之可言。關說既然涉及重要之政治倫理與司法風紀,“檢察總長”將所知重要政治人物如“國會”議長者,所涉之政治倫理與司法風紀情事,向“國家元首”為報告,應屬正常。
此案涉及政治倫理與法治倫理,引起的是政治責任問題;唯一相關的刑事司法程序,則是被關說的案件。我們所面臨的基本選擇是,究竟願意容忍高階政治人物憑藉無所不至的關係左右影響司法個案,但要斤斤計較予以揭露的行為是否具備十足的程序依據,用來扼阻過度的監聽呢?還是認為政治高層關說司法個案受到揭發,極其不易,所以法律規定不夠完整的監聽報告程序細節可以放過,只有藉此難得的機會將司法關說的政治責任追究到底,才能徹底破除政治人物對於司法的不當干預?馬英九做出了他的選擇,我們願意給予支持!因為監聽的程序可以再加約束,制裁政治高層關說司法,過了這村,恐怕不容易遇到下個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