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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特務治國”打擊政敵?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2 10:10:57  


  中評社香港9月12日電/在台灣,“司法說情”涉嫌違規、違法、犯罪。監聽“立委”柯建銘受賄案,牽出王金平等高官涉嫌“司法說情”。王金平返台作解釋,在機場否認“司法說情”。

  騰訊網報道,今年6月,台灣特偵組(隸屬於台灣“最高檢”的一個專門查辦重大案件的檢察組織)在查辦一樁案件時,意外發現“立委”(立法委員,充當“國會議員”的角色)、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涉嫌受賄。由於台灣法律規定:查辦利用職務之便受賄案件可使用監聽手段,於是特偵組向法院申請監聽柯建銘並獲批。在監聽柯建銘過程中,很快又有意外發現:柯建銘在與王金平通話中,請求對方為自己辦一件事。辦什麼事呢?原來柯建銘有一樁涉嫌“背信罪”的刑事官司在身,這起官司在6月5號被台灣“最高法”判處柯建銘無罪,但柯建銘擔心檢察官不肯善罷甘休繼續上訴,就想請王金平替自己說情,讓檢察官別再上訴了。

  王金平答應下來,並找了檢察院的上級領導“法務部長”曾勇夫、以及經辦柯建銘“背信案”的檢察官林秀濤的上級——“高檢檢察長”陳守煌幫忙。

  “司法說情”在台灣毫無疑問是違規違法行為,嚴重的甚至構成犯罪

  “立委”、“法務部長”、檢察官都是台灣的公務員,他們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該規範禁止公務員請托說情或者接受別人的請托說情而影響公務(台灣把這種影響公務的請托說情稱為“關說”),並規定“公務員遇有請托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台灣的《公務員服務法》也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托”。

  台灣《刑法》中有“公務員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還對“公務員圖利罪”進行了細化,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並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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