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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來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判決書全文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22 14:54:48  


 
  20、關於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打王立軍耳光系因誤判王立軍基於個人目的誣陷薄谷開來殺人,在情緒失控下對王立軍發洩怒氣,並非表明其嚴禁重新調查“11•15”案件;薄熙來只是同意吳文康找王智、王鵬飛二人正常談話,並沒有同意吳文康對二人非法調查;薄熙來同意取消王鵬飛副區長候選人提名並無不當;薄熙來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屬於調整王立軍作為副市長的職務分工,且系集體決策,雖然違反組織程序,但不應承擔刑事責任;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系因王立軍叛逃事件突發,相關人員於深夜到其家中匯報此事的情況下所發生,不能認定為薄熙來有意縱容;薄熙來並不知道王立軍精神疾病診斷證明是虛假的;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微博系為引導和管控輿論;導致“11•15”案件不能及時依法查處的主要原因是王立軍等人徇私枉法,而王立軍扳逃的主要責任不在薄熙來,薄熙來的行為與起訴指控的濫用職權後果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的辯解和辯護意見。

  經查,在案證據顯示,2012年1月29日之後,被告人薄熙來實施了一系列超越職權或者違反規定行使職權的行為,包括:在通知時任重慶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郭維國到場的情況下,斥責王立軍誣陷薄谷開來殺人並打王立軍耳光;按照薄谷開來的要求,安排不具有調查權限的吳文康對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提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並在明知未按程序報經公安部批准的情況下,執意主持會議通過並宣布該免職決定;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拒不承認誣告陷害薄谷開來的王鵬飛進行審查,並因此取消王鵬飛作為副區長候選人提名。薄熙來的上述行為均發生在2012年1月28日王立軍告知其薄谷開來涉嫌殺人之後,且均直接指向揭發薄谷開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辦案人員,足以表明其嚴禁複查“11•15”案件的主觀意圖,並導致“11•15”案件未能依法及時查處。同時,王立軍的證言證明其之所以叛逃,系因其被違規免去公安局局長職務,身邊工作人員亦被調查,其認為自身處境危險所致,與薄熙來的濫用職權行為直接相關。此外,在王立軍版逃後,薄熙來允許無權參與處裡、且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相關聯的薄谷開來參與王立軍叛逃事件的研究應對,並同意薄谷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系因患精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無論其是否知道該診斷證明內容虛假,都應當對此承擔責任;況且,薄熙來與王立軍共事多年,王立軍又擔任重要領導職務,其僅憑薄谷開來的片面之辭即相信王立軍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不知道診斷證明內容虛假的說法顯然不合情理。薄熙來在明知王立軍真實去向的情況下,仍然批准對外發布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消息,錯誤引導輿論,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法應當對此承擔責任。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該項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唐肖林、徐明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財物,明知並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薄熙來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7376.11元、貪污人民幣5的萬元、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家庭成員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中,計人民幣1343211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對薄熙來所犯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並罰。薄熙來受賄、貪污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鑒於其用於購買楓丹•聖喬治別墅的受賄所得贓款系以其依法應予沒收的財產抵繳,故該別墅作為犯罪所得應當繼續追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及用於抵繳受賄所得贓款的被告人薄熙來財產共計折合人民幣二千零四十四萬七千三百七十六元一角一分依法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人民幣五百萬元依法返還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政府;其餘部分作為薄熙來個人財產依法予以沒收。

  三、被告人薄熙來受賄所得贓款購買的位於法國戛納鬆樹大道7號的楓丹•聖喬治別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 7 Boulevard des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王旭光

  審判員 張威力

  審判員 劉志明

  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姜梵

  書記員 朱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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