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意见外,被告人薄熙来的辩护人还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l、薄熙来与时任深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于幼军之问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制约关系,其批请于幼军支持“ 大连大厦” 建设,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为大连国际公司和大连驻深办建设“ 大连大厦” 谋取正当利益,薄熙来的该行为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2、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明枫丹•圣乔治别墅购买过程的书证均来自于境外,未经公证、认证手续,也无相关司法协助文件,书证的来源不明,且均系复印件,真实性不能确认,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徐明提供的钱款用于购买枫丹•圣乔治别墅,且不能证明别墅产权属于薄谷开来。
3、公诉机关出示的实德集团为薄谷开来、薄瓜瓜等人支付机票、住有,旅行费用的部分证据存在瑕疵,数额计算有误。
4、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属于民事垫付行为。
5、认定薄谷开来收受徐明为薄瓜瓜信用卡还款的数额,应当按照实际存入薄谷开来银行账户的外币数额并以国家外汇牌价折算。
6、指控的贪污事实发生时,薄熙来系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一职,不能直接决定、支配大连市的财务事务,故其不具有贪污的职务便利。
7、涉案人民币500 万元在流转过程中,有150 万元被李石生挪用,并未进入赵东平账户,另有32 万余元用于缴税,起诉指控赵东平收到500 万元并按500 万元追赃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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