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同時表示,根據經庭審質證確認的證據,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韓磊作為一個案發前後意識均處於清醒狀態而且對於案發經過、爭執細節等有清晰記憶的成年人,突然在舉起並摔下孩子的約2秒鐘關鍵時間內喪失辨認能力的事實”。
法院認為,韓磊關於其不知道車內是孩子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明顯有違社會公眾一般經驗常識,且與在案證據反映出的韓磊的精神狀態及主觀心態不相符,故法院不予采納。
判決書四個“極”字形容韓磊之罪惡
在9月16日的庭審中,韓磊表示,如果知道當時車裡是孩子,他不可能下手。
而他的辯護人也用大段的陳述回顧韓磊出獄後試圖回歸正常生活的過程。辯護律師表示,韓磊喜好文學,曾在獄中寫過類似於自傳的書。出獄後還曾到山東養羊掙錢。
韓磊在庭審中稱,當晚摔完孩子後自己想過打120。他的辯護律師在庭審中表示,韓磊不具有殺人的目的,對行為對象也不明知,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
而實際上,7月23日晚事發後,當女童母親在慌亂中求救時,韓磊竟然坦然乘車離開現場。事發第二天,韓磊若無其事地去房山與他的生意夥伴談事,直到當日15時左右,在良鄉被警方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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