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審中,李明表示,自己事先並不認識韓磊。事發後,韓磊上了他的車,他一直催促韓磊下車,但韓磊並沒下車,後由韓磊指路,李明開車將其送到暫住地。
法院認定,鑒於李明案發後主動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庭審中韓磊、李明均供稱韓磊在上車後李明曾有讓韓磊下車的言語,故可對李明從輕處罰。但法院同時強調,李明實施的從案發現場駕車帶韓磊逃跑的行為,與一般給予犯罪人錢財資助或提供住所的窩藏行為相比,其嚴重程度更高,故在量刑時亦應有所體現。
最終法院以犯窩藏罪判處李明有期徒刑2年,與其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3年2個月零6天、剝奪政治權利7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7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