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8日電/《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件,體現了國際社會治理腐敗的共同意願和決心。中國政府積極參與《公約》的起草、批准、履約。為使廣大網友進一步了解中央紀委監察部研究實施《公約》、開展履約審議工作等情況,本網推出“走進中央紀委監察部”系列報道之四:積極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
2000年12月4日,第55屆聯合國大會提出,設立特設委員會,起草一份預防和打擊腐敗的綜合性國際法律文件。之後,包括我國在內的107個國家及28個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代表,先後進行了7輪談判,起草出《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草案。2003年10月31日,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了《公約》。2003年12月10日,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這部《公約》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敗國際法律文件,是世界各國反腐敗經驗的總結,體現了國際社會治理腐敗的共同意願和決心,對於促進各國反腐敗工作、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具有重要意義。
一、研究實施《公約》第一階段工作情況
第一階段工作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論證並提出批約履約的建議報中央審議,完成加入《公約》的法律手續。2004年,根據中央要求,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全國人大外事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等15個單位,組成研究實施《公約》工作協調小組,統籌研究我國政府簽署《公約》後的各項事宜。4月,協調小組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批約研究工作。7月,協調小組制定相關工作方案,明確了各成員單位的任務和分工。之後,協調小組經過認真調研論證,建議批准《公約》。2005年9月,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批准《公約》的議案。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批准了《公約》。2006年1月13日,我國政府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了批准書和政府聲明,正式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2月12日,《公約》對我國生效。
二、研究實施《公約》第二階段工作情況
2006年6月,協調小組召開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在原有成員單位的基礎上,增加中央政法委、中央編辦、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中央政府駐澳聯絡辦等9個單位為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正式啟動研究實施《公約》第二階段工作。同時,制定了研究實施《公約》第二階段工作方案,明確了需要完成的20項任務,包括:1.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2.履行預防腐敗的職責;3.開展預防和打擊私營機構中的腐敗工作;4.在大中小學開展廉潔教育;5.防治洗錢的有效措施;6.擬訂反洗錢法律制度;7.反腐倡廉重要政策轉化為國家法律法規;8.《刑法》的修正和解釋;9.調整訴訟制度,統籌研究犯罪所得的沒收、追繳、收繳、返還;10.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11.反腐敗專職機關和特殊偵查手段;12.建立防範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13.刑事政策調整;14.起草司法協助法;15.反腐敗國際合作、技術援助、情報交流;16.預防、監測、打擊違法犯罪資產的轉移;17.民事訴訟直接追回腐敗資產;18.國際合作追回腐敗資產;19.腐敗資產返還中的分享問題;20.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司法協助。方案同時確定了中央紀委、中央政法委等11個牽頭單位及各成員單位的分工,正式啟動第二階段工作。2010年12月,協調小組召開第五次全體會議增加“應對履約審議”作為第二階段需要完成的一項任務,形成20+1的工作格局。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直接領導下,經過各成員單位多年的共同努力,研究實施《公約》第二階段各項任務取得明顯成效。其中,設立國家預防腐敗局、擬訂反洗錢法律制度、建立防範人員外逃工作協調機制、反腐敗專職機關和特殊偵查手段4項任務已經完成;履行預防腐敗的職責,開展預防和打擊私營機構中的腐敗工作,在大中小學開展廉潔教育,防治洗錢的有效措施,反腐倡廉重要政策轉化為國家法律法規,《刑法》的修正和解釋,舉報人、證人、鑒定人、被害人的保護,反腐敗的國際合作、技術援助、情報交流,預防、監測、打擊違法犯罪資產的轉移9項任務基本完成並轉為常態化工作;調整訴訟制度,統籌研究犯罪所得的沒收、追繳、收繳、返還,刑事政策調整,起草司法協助法,民事訴訟直接追回腐敗資產,國際合作追回腐敗資產,腐敗資產返還中的分享問題,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司法協助,應對履約審議8項任務有了重要階段性成效。
目前,各成員單位正在按照今年6月召開的協調小組第六次全體會議要求,抓緊落實相關工作,推動相關任務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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