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積極參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
2009年11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決定建立《公約》履約審議機制,規定所有締約國都有義務接受審議和審議其他締約國。履約審議機制於2010年啟動,第一周期的審議內容是履行《公約》第三章“定罪和執法”和第四章“國際合作”的情況。根據《公約》履約審議工作組的抽簽結果,在第一周期的審議中,我國在2012-2013年與文萊共同審議阿富汗、與巴布亞新幾內亞審議斯里蘭卡,並於2013-2014年接受第一周期的審議。
(一)切實加強部署和組織協調工作。我國成立部級協調議事機構,對履約審議工作作出總體規劃和部署。2011年成立了應對《公約》履約審議事務辦公室,建立聯絡員隊伍,確定我國參與審議工作的15名政府專家。為全力以赴做好接受審議工作,2013年國務院對應對履約審議的總體原則、組織協調等重大問題作出了安排。各責任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務,有效保證了各項任務的落實。
(二)充分借用國際平台實現我方關切。密切跟蹤《公約》履約審議機制的規則細化工作,充分利用會議平台宣傳我國反腐敗做法和成效,樹立我反腐倡廉工作的良好形象。各有關單位先後多次派員參加《公約》締約國大會、各工作組相關會議等,積極參與有關談判磋商。如2011年10月,在《公約》第四屆締約國大會上,中國政府代表團大力推動《公約》框架下的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與發展中國家共同推動會議設立“國際合作專家組”。
(三)積極推動國內法律法規與《公約》規定銜接。2011年2月,通過《刑法修正案(八)》,新設立“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將《公約》第16條規定轉化為國內法。再如,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設專章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增加了對特定案件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採取特別保護措施的規定,體現了《公約》第31條、第32條的有關要求。這些法規制度的出台,為我們接受《公約》第三章、第四章審議打下了堅實基礎。
(四)系統開展審議機制專題培訓。為促進履約審議事務辦公室成員、聯絡員及有關政府專家全面掌握《公約》履約審議機制相關內容,2012年舉辦了《公約》履約審議事務專題研討座談會,就《公約》履約審議機制進行培訓研討。同年,邀請《公約》秘書處官員來華舉辦《公約》履約審議機制培訓班,我國參與審議工作的中央政府代表,港、澳特區代表60餘人參加了培訓。通過系統培訓,使相關人員熟練掌握了審議機制規則,提高了參與履約審議工作的能力。
(五)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區政府溝通聯絡。《公約》適用於香港、澳門特區,涉港澳工作是我國接受審議的重要環節。我們結合應對履約審議工作的總體安排和進度,適時與兩特區保持溝通聯絡。如,2011年,召開首次履約審議三地協調會,決定建立定期溝通和協調機制。2012年,與兩特區就履約審議事務舉行磋商,明確了履約審議涉港澳工作的總體考慮和具體安排。2013年,召開了三地協調會,與兩特區就三地自評清單的體例、內容以及接受審議的其他問題交換了意見。
(六)切實履行審議國的職責。我國自2012年7月起擔任審議國,審議阿富汗、斯里蘭卡兩國實施《公約》第三章、第四章情況。2012年研究制訂了對兩國進行審議的工作方案,從總體上對審議工作進行周密部署。2013年,先後多次組織召開我國履約審議事務政府專家會議,分別對斯里蘭卡、阿富汗實施《公約》情況進行集中審議,形成了初步審議結論和意見,並按期提交《公約》秘書處。
(七)及時宣傳反映履約進展情況。積極響應《公約》秘書處倡議,起草了《中國開展防治腐敗工作簡況》、《中國開展廉潔宣傳教育的做法》等一系列經驗材料,在聯合國網站發布,一些有特色的經驗做法多次被有關會議文件引用。對內借助主流媒體和中央紀委監察部門戶網站,適時發布法律法規、工作動態、理論探討等,對履約審議的重要活動開展宣傳報道。編發《履約審議工作資料匯編》,全面介紹履約審議文件規範、實踐案例。
(八)認真填寫履約自評清單。履約審議主要採用書面審議的方式進行,各國政府填寫的自評清單是審議國對其審議的基礎。為確保順利完成我國接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2013年以來,先後多次組織召開我國接受《公約》履約審議工作專題會議,明確填寫自評清單的時間表、相關要求和注意事項。目前,各有關單位正積極做好自評清單填寫工作,全面客觀地反映我國實施《公約》的情況。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