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10日電/備受關注的“1.10”金山、鬆江部分區域水污染案件,有了最新進展。昨天,這起水污染案件的6名被告因犯危險物品肇事罪,被法院分別判處5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數據顯示,2010年至今,上海法院共審結環境污染犯罪案件9件21人,其中刑期最高者為9年。然而,記者注意到,在頻頻發生的環境污染案件中,因種種原因,犯罪分子往往承擔了刑事責任,卻留下巨額經濟損失難以彌補。
環境污染案件頻發引發的“誰來埋單”思考,值得深思。
法院表示量刑從重
今年1月10日的洩漏事件致掘石港及下游黃浦江河道內水質受污染,金山及鬆江取水口自來水原水不達標,其中鬆江區部分區域被迫停止供水,奉賢、閔行區取水口也受影響,造成經濟損失計488萬餘元,3萬多居民生活受影響。同時,洩漏的碳九造成朱涇鎮等地區空氣及飲用水源受嚴重污染,46名居民身體不適住醫院治療。
“懲治損害環境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法院堅持三個從重原則。”市高院副院長鄒碧華表示,“定罪從重”即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擇罪名最重的懲處;“量刑從重”即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慣犯、主犯,長期實施污染環境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犯罪分子,堅持從重判處,並從嚴把握適用緩免刑的條件;“財產刑從重”即在依法適用主刑的同時,加大財產刑的判處力度,使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價。
賠償責任仍無著落
記者注意到,昨天的判決書僅涉及刑事部分,並未提及6名被告對損失應承擔何種賠償責任。事實上,清污工作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費用均由政府“埋單”。
誰污染,誰治理,天經地義,污染者不僅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更應追償其破壞環境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可是,目前的狀況卻是“不管誰污染,最後都是政府埋單”。如果污染治理後找不到責任承擔者或者責任人沒有能力賠償,政府墊付的清污費用往往得不到有效補償。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從原則性規定到具體實施,尚有不少問題亟待釐清,例如訴訟主體的確定、損失費用計算等。事實上,目前計算的損失僅僅是清污費用、漁業損失等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後續損失以及生態損失如何計算,立法上尚不明確。
公益訴訟尚不可行
何對於 “1.10”金山碳九洩漏這樣的案件,沒有提起民事賠償或者公益訴訟?相比個人、企事業單位等私益索賠主體,公益訴訟的主體問題一直模糊不清。
新《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這條新法實施起來卻困難重重。究其緣由,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仍不明晰——在直接排除了公民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可能之後,“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兩類主體如何界定,仍待明確。
目前,一般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尚不可行,這是否意味著公民對環境污染無能為力?《環境保護法》第6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這又賦予了公民保護環境的權利。法律學者認為,公民的檢舉和控告可替代環境公益訴訟,“行政機關處理環境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時,比司法途徑更有效率、更符合實際”。
(來源:解放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