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14日電/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商務部起草的《沐浴業管理辦法》徵求意見。該辦法擬規定,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標誌。該徵求意見稿公布後,公共浴所對艾滋病人說不有沒有必要,也引發了業內人士和社會公眾的爭議。
《北京晨報》報道,北京市性病艾滋病臨床治療研究中心主任吳昊認為,公共沐浴場所提示禁止性病和皮膚病患者入內是出於對其他客人安全和健康的考慮,而且在游泳池和公共浴室這樣的規定和警示其實歷來都有。在法律層面,明知有性病而又故意傳播疾病予他人的,也是一種違法行為。但對於艾滋病人來說,這麼多年來,從未有任何一項流行病學調查顯示,曾有人是因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的。“艾滋病的傳染並不像一般人想象得那麼容易。”浴池的水溫,艾滋病毒很難生存。艾滋病病毒寄生於人的血液中,離開了人體很容易死亡。56℃30分鐘就能殺滅它。完整無破損的皮膚是很好的防禦屏障。
另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唾液和淚液中可含有病毒,但含量極低,且必須直接接觸到傷口或直接進入血液才能感染,所以通過咳嗽、打噴嚏的呼吸道傳播是不可能的。根據艾滋病病毒的生物學特性和生存情況,通過呼吸道、消化道和完整皮膚的接觸是不會傳播的。“這樣來看,禁止艾滋病人進入浴室似乎是有些過了。”吳昊說。
從業人員:
管理辦法不具可操作性
此次辦法所稱的沐浴業,是指為消費者提供洗浴、足浴、溫泉、SPA等服務的行業。沐浴場所應在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誌:包括禁止性病、艾滋病和傳染性皮膚病患者入浴標誌。沐浴業經營者違反該辦法,情節嚴重的,可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此規定,一些從業者提出了質疑,最大的問題是禁止入內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有些表露在外的皮膚病我們尚且可以看到,但如果是性病和艾滋病人,也只能靠自覺,我們無從監管,而且也沒有權力去盤查。”在方莊附近一家洗浴中心的管理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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