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個面向:和平架構的主要內容和形式。與會者提出三方面:一是兩岸簽署結束敵對狀態的協議;二是兩岸簽署和平協議;三是通過高層互訪等,發表《台海和平宣言》、《兩岸和平聲明》、《兩岸和平共識》、《兩岸和平倡議》、《兩岸和平發展共同綱領》等。
第七個面向:和平協議的性質與定位。在和平協議的定性上主要有四種觀點:一是認為和平協議是正式結束兩岸政治軍事敵對狀態,鞏固兩岸和平,促進兩岸融合,維護中國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國內協議。不同於國際間的“停戰協議”或“互不侵犯條約”。也有台灣學者提出不該用“國內協議”字眼,而應該是“整個中國的內部關係協議”。二是認為和平協議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的“憲制性協議”。三是認為和平協議是一個“階段性協議”,並非是“終局性協議”。四是台灣學者傾向於將和平協議廣義化,看作是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制度化的一個過程。
在和平協議的定位上,有大陸學者提出和平協議的目的是從維護兩岸同胞的福祉出發,擯棄敵對狀態,共同捍衛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應該是在兩岸尚未統一前,在“一中”框架基礎上簽訂,合情合理安排兩岸政治軍事關係為內容,具有基礎性、階段性與綜合性特點的框架協議,政治基礎是“九二共識”、反對“台獨”,不能排除統一的政治指向,甚至有大陸學者提出應該明確以追求國家統一與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為方向。對此,不少台灣學者提出不能有統一為指向,不能有“一中”框架,不能有“未統一前”的字眼,和平協議的重點應該在“和平”,而不是“統一”。也有台灣學者提出和平協議的定位應是“捐棄前嫌,重新出發,培養感情,攜手合作”。
第八個面向:和平協議的特色與機制。有與會者提出和平協議本身應是兼容並蓄、制度創新、符合國情與需要,讓各方在讓步之餘也同時得到制度上的保障。也有學者提出和平協議需要建立一套良好的運作機制,也有賴自身的實力保障與雙方對維護和平所獲取的共同利益。
第九個面向:和平協議的內容。與會者提出應該包括以下幾點:一是“一中”框架,兩岸雙方共同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中國的主權與領土完整。二是兩岸互相尊重對方為“行為體”或者是“憲政秩序主體”。三是兩岸同意不以武力或武力威脅對方,堅持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間的政治分歧。四是要開啟軍事安全互信機制的建設。五是兩岸在雙方同意的領域成立共同體,如在兩岸海洋合作中成立共同委員會(小組),即制度化建設應該是和平協議的重要內容。六是兩岸雙方在國際社會開展合作。七是成立兩岸功能性的常設機構,如兩岸和平發展委員會。八是要有中華文化的內涵。
第十個面向:和平協議的發表方式與程序。有學者提出雙方簽署後,各自透過內部的法律程序完成,也有提出通過兩岸領導人會面的方式共同發表或者由兩岸授權機構負責人簽署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