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訪
消協:改“社會團體”為“社會組織”
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社會團體,負責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國家工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協會提出,消協由政府主導設立,沒有會員,履職具有公益性,與《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由會員組成的社會團體不同,建議重新定性。
草案三審稿將消協等的定性修改為“社會組織”,並規定其應當聽取消費者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法律案進行“出台前評估”
據蘇澤林介紹,10月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出台前評估會議”,對消法修正案草案和主要修改內容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後的社會效果進行評估。參加者包括全國人大代表、消費者、經營者等方面的代表。
評估的總體評價是,草案針對新情況和新問題進一步完善了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規範了新的消費方式,有利於提升消費信心,促進正當經營、誠信經營。內容明確、具體,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