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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金錢引誘幼女發生性關係也算強姦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5 09:12:57  


  中評社香港10月25日電/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聯合出台了《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為保護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健康、安全成長,免受違法犯罪侵害,意見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據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億多人,其中14歲以下的兒童有2億多人。

  “當前對未成年人實施奸淫、猥褻,誘騙、組織、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雖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這些犯罪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最高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

  據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周峰介紹,意見強化了辦案機關及時立案和收集、固定證據職責,重點明確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認定原則;強調對於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論處,不能以是否給付幼女金錢財物作為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姦罪的界限;規定對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奸淫、猥褻農村留守兒童,以及有強姦、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等情形從重處罰;明確對於強姦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等。

  首次明確從重處罰七種情節 

  《意見》首次明確對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種情節從重處罰。這七種從重處罰情節是: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採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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