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除提出與薄熙來上訴理由基本相同的辯護意見外,還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1、一審庭審中播放的法國別墅幻燈片不能證明系薄谷開來、徐明當時觀看的幻燈片;辦案人員提取幻燈片的蘋果牌電腦系2005年生產,不可能在2002年用於播放幻燈片,且該電腦及儲存在該電腦中的幻燈片未經一審庭審出示、質證,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2、涉及法國別墅的書證均來源於境外,但未經公證、認證程序,亦非通過司法協助途徑調取,真實性無法確認,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薄谷開來系涉案別墅的實際控制人。
3、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之外其他人員支付的費用不應認定為薄熙來受賄數額;認定徐明為薄谷開來、薄瓜瓜等人支付費用的部分票據真實性存疑,相關費用不應計入薄熙來受賄數額。
4、一審法院未考慮薄熙來涉嫌受賄犯罪大多是被動所為、事後知情,對其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量刑過重。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列舉了認定本案事實的證據,相關證據均已在一審開庭審理時當庭出示並經質證。本院經依法全面審查,對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及所列證據予以確認。
針對上訴人薄熙來所提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評判如下:
1、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繫在辦案人員的壓力下形成,不應作為證據採信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以及薄熙來所提上述材料應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的上訴理由。
經查,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採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願作出的供述,屬於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在案證據表明,上訴人薄熙來本人也承認本案不存在上述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情形,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均是其自主作出的,不符合非法證據排除的條件。同時,薄熙來供認犯罪的自書材料和親筆供詞的內容與證明其犯罪事實的證人證言及相關書證、物證能夠相互印證,足以確認其書寫內容的真實性。綜上,可以確認上述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合法,可以作為定案根據予以採信。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