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同意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系因大連駐深辦經費困難無法維持,並非受唐肖林請托;唐肖林證明送給其8萬美元與“大連大廈”的建設直接相關,但一審判決並未認定其批示請於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一事為謀利事項,該8萬美元不應認定為受賄犯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相關證人證言及在案書證證實,唐肖林向上訴人薄熙來遞交了關於將大連駐深辦整體劃轉大連國際公司的報告後,薄熙來簽批同意,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據此辦理了將大連駐深辦成建制劃轉大連國際公司事宜。以上事實表明,薄熙來系應唐肖林的請托而同意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同時,大連國際公司建設“大連大廈”的前提是接管大連駐深辦,唐肖林的證言亦證明其向薄熙來提出將大連駐深辦併入大連國際公司的目的即在於開發大連駐深辦在深圳的土地。故薄熙來收受唐肖林所送8萬美元與其同意大連駐深辦劃轉大連國際公司存在明確的因果關係,一審判決未認定薄熙來批示請於幼軍支持“大連大廈”建設一事為謀利事項不影響該8萬美元系受賄所得的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6、對於上訴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未實施幫助實德集團列入商務部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名單的具體行為,該事項不應認定為其為實德集團謀利事項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
經查,證人徐明的證言證明其曾就實德集團申請列入商務部成品油非國營貿易經營企業名單一事請托上訴人薄熙來幫助,薄熙來對此亦予以供認,足以認定薄熙來承諾在此事上為實德集團謀取利益的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即符合受賄罪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要件,至於行為人是否實施了為他人提供幫助的具體行為,不影響受賄罪謀利事項的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前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7、對於上訴人薄熙來的辯護人所提一審庭審中播放的法國別墅幻燈片不能證明系薄谷開來、徐明當時觀看的幻燈片;辦案人員提取幻燈片的蘋果牌電腦系2005年生產,不可能在2002年用於播放幻燈片,且該電腦及儲存在該電腦中的幻燈片未經一審庭審出示、質證,不能作為定案證據的辯護意見。
經查,一審庭審中播放的別墅幻燈片系辦案人員從薄谷開來的筆記本電腦中提取,顯示製作者為“kailai”,製作時間為2002年7月6日。薄谷開來、徐明均辨認確認上述幻燈片即為薄谷開來於2002年在瀋陽家中播放給上訴人薄熙來、徐明觀看的幻燈片。上述幻燈片已當庭播放,並經控辯雙方質證。薄谷開來和徐明的證言證明2002年薄谷開來是用一台蘋果牌筆記本電腦播放了別墅幻燈片,但未證明辦案人員提取上述幻燈片的電腦即是當時用於播放的電腦,一審判決亦未作此認定。辦案人員從薄谷開來2005年以後使用的電腦中提取了其2002年製作並播放的幻燈片,辦案機關對此出具了情況說明,並對提取幻燈片的過程進行了同步錄像,足以證實涉案幻燈片的來源。原公訴機關並未將提取幻燈片的電腦作為證據,無需在庭審中出示。辯護人的前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