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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官成大貪:占大量資源 監管難觸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8 16:23:00  


 
  比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要罷免村委會主任,須有本村1/5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1/3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提出,並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這種監督方式,條件苛嚴,農民又往往擔心打擊報復或不願得罪人,而不願、不敢監督。”

  來自同級的監督,同樣顯得“疲軟無力”。

  “現在的村官腐敗,往往是‘窩案’。”支振鋒表示,“一出事,村支書、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會計等一起抓,有的崗位幹脆是一個人兼任。”

  記者梳理發現,在一些農村,拉動基層發展有“三駕馬車”之說——黨組織(黨支部)、自治組織(村委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經聯社),但“三駕馬車”多由一套人馬運作:有的村官身兼數職,可謂集黨務、管理權和財權於一身;有的村官,把會計等職位弄成自家親戚擔任,導致“打白條”、“自批自支”現象泛濫。

  來自上級的監督,成效如何?

  有學者用“狀態尷尬”形容。對村委會幹部,中山大學政務學院副院長岳經綸教授曾向媒體分析,村委會是自治組織,鄉鎮和街道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上級”,更多時候,鄉鎮和街道還需要村居協助進行社會管理。

  “目前,鄉鎮對村組織只能進行諸如稅費收取、換屆選舉、計劃生育等事務性工作的指導,而難以在集體資產處置等方面進行具體監督。”徐勇表示,“有時,鄉鎮幹部和村幹部之間還可能存在‘相互勾連’問題。”

  對村黨支書的監督,程同順告訴記者,來自紀委的“黨內監督”也常面臨“難以落實”的困局。“由於村官級別有限,級別高的紀檢部門對村官腐敗問題,有精力查處的少;而縣級、鄉鎮級紀檢部門,與村官基本上互相認識,屬於‘利益共同體’,一般不願受理這樣的舉報。”

  於是,老百姓很容易看到,很多村官“上台容易下台難”。一些人不惜賄選收買人心,一旦贏得選舉,就萬事大吉,忙於大肆貪腐以“收回成本”。有的村官任職幾十年,腐敗連連,卻很少遭到罷免。

  “政經分離”或是釜底抽薪之策

  對怎麼給村官套上“緊箍咒”,各地一直在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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