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意見》還要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通過個案裁判,審慎、妥善處理因經濟社會發展失衡、社會建設滯後、社會管理缺失引發的各種糾紛,全面考量案件涉及的各種因素和裁判對各方面的影響,防止因個案處理失當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穩定。嚴禁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徵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
院長庭長審判管理將全程留痕
《意見》要求深化審判權內部運行機制改革,解決合議庭合而不議、簡單附議等問題,探索推進主審法官負責制。建立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全程留痕的制度,加強對院長、庭長行使審判管理權的約束和監督,防止審判管理權的濫用。
為應對執行難,最高法院要求創新執行工作方式,強化落實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實施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公開制度,並將該名單與社會征信體系對接。同時進一步完善執行考評機制,加大對消極執行、違法執行行為的責任追究力度。
為提高審判質量,最高法院要求建立裁判文書評查和抽查制度。
《意見》還要求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係,對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有必要為社會提供規則指引的案件糾紛,應當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前提下,採用判決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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