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刑訴法,涉案人員在接受訊問時,先要被告知:1、可以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2、可以選任辯護人。3、可以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然後被訊問者可以要求辯護人到場之後,再接受審訊。所有審訊過程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台灣刑訴法第245條)。如果警方訊問時有誘導訊問、假設語氣等不當情形,律師可以提異議並制止。
審訊全程錄音,不得夜間審訊
台灣刑訴法還規定,任何案件的審訊,都應全程連續錄音(大陸刑訴法只要求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
台灣刑訴法還特別指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此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非必要不得羈押,法官審訊後方能做羈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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