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趙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經濟損失24600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趙紅沒有上訴、抗訴,本案附帶民事部分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生效後,市中級法院依法將本案的刑事部分報送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遼寧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白清池被確認為趙紅的法律援助律師,省高級法院複核時,趙紅及其指定辯護人沒有提出新的證據。
省高級法院認為,被告人趙紅因婚姻家庭矛盾而持械採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致一人死亡,殺人後分屍、蒸煮並拋棄屍塊,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且趙紅有自首情節,故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日前,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此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紅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