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狀
部分幹部永久占用房產
這份建議指出,新中國建立後,我國沒有按照國際慣例實行官邸制。改革開放前,實行的是典型的福利分配制度。改革開放後,隨著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除黨和國家領導人之外,所有公務員都參加了住房制度改革。但是經過十多年的探索和實踐,住房制度改革雖有重大突破,但同時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
領導幹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成為腐敗的新形式。其突出表現是,房改後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出現了一些領導幹部利用職權違規建房的現象,多占、低價套購或者超標準侵占國家公共資源的問題也很突出,有的甚至還出現了官員建造別墅的熱潮。
一些腐敗官員涉及房產腐敗問題,令社會震驚。原鐵道部長劉志軍貪污腐敗案中,僅涉及的房產竟然高達374套。
此外,幹部交流、異地任職等,客觀上為官員濫用權力“以權謀房”提供了便利。領導幹部住房在內的特權泛化,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不滿,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一個領導幹部到某地任職,地方大都為其準備好了“住所”,這個“住所”往往就成了其個人的資產。調離後多數不退,實際上為永久占用,還可留給後代。
建議中,汪玉凱寫道:實行“官邸制”是遏制領導幹部“以權謀房”的根本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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