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幹部住房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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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總統州長必須住官邸
美國對民選的聯邦、州、市主要官員,如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和市長(只有相當規模的大、中城市市長),法律規定政府應提供官邸,任職期間可享用,任職期滿則應搬出。基於安全理由,總統、副總統、州長、副州長必須居住官邸,市長則可選擇自願放棄居住官邸的權利,自購居所居住。官邸的購買、日常使用和維護費均由政府預算支出,居住者則只需交納象徵性的年租金1美元。
德國:總理等必須居住官邸
德國實行“官邸制”的對象,主要是在任的高級公務員,包括總理、聯邦政府各部部長。除了總理等必須居住官邸外,各部部長則可以有一定的靈活性:可以居住官邸,也可以自有或租用住房,國家為兩間房間配備相應附屬設備和承擔相應的房租。所有的聯邦官邸,均由聯邦政府出資,根據現有財力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家具、維護保養,並對維護保養做出嚴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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