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9日電/《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簡稱《決定》)提出,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齊魯晚報》報道,《決定》提出,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
“今後領導幹部涉及職務犯罪,將不再是中紀委先介入辦案的模式,涉及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問題,將由檢察院直接介入辦理。”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開完討論相關問題的會議後,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向成都商報記者透露了上述信息。而知名反腐專家、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程文浩也向成都商報證實,中紀委已經作出決定,查處發現領導幹部的違法犯罪事實,都回到司法途徑,移交到檢察院。
此外,專家們還就《決定》中的“各級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作出了解讀。
依法反腐
職務犯罪或直接移交檢院辦
程文浩認為,今後如果直接移交檢察院,通過法律手段反腐,優化了流程,提高了反腐進程,更能體現依法反腐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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