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明安和程文浩介紹說,上述流程中,存在“重複勞動”。紀檢監察部門移送到司法機關的案件,投入了大量工作,掌握了大量證據,基本上已確認涉案人的犯罪行為。但檢察機關接案後,須依法辦案,重啟偵查程序。
“也就是說,紀委的調查環節,檢察機關重新走一遍”,程文浩解釋。為了減少“重複勞動”,中央計劃對紀委和檢察機關的辦案流程做出優化調整,即調查、偵查環節,檢察機關介入,“相當於合併這兩部門的‘同類項’”。
觀點
“優化程序可體現法治精神”
姜明安、程文浩認為,合併中紀委和最高檢的職務犯罪辦案“同類項”,除了可以減少“重複勞動”,更積極的意義在於保證檢察權和審判權獨立,同時體現法治精神。
“司法機關辦案是法律賦予的權力,同時,法律也對司法機關如何辦案,怎樣取證,做出了約束。”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
兩位專家認為,優化紀委和檢察機關的辦案流程,符合三中全會精神。
“應充實反貪領域檢察人員”
對於此次職務犯罪類案件程序上可能發生的變化,遼寧一位長期從事反貪工作的檢察官告訴記者,新的辦案程序確實可以節省辦案時間。但貪腐案件比較複雜,目前紀檢、檢察部門的雙重調查機制可以對案件有更準確判斷。如果調查職責只由檢察部門負責,可能會出現基層檢察院人手不夠等問題。
他表示,如果新的辦案程序能真正實施,檢察機關應在反貪領域增派更多的檢察人員。
對此,姜明安提到,“檢察機關的辦案力量需不需要補充?紀委的辦案力量要不要減少?這些具體細節,現在都沒有定論。需要實施方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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