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30日電/12月1日是《開羅宣言》發表70周年紀念日。70年前,正值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取得決定性勝利、大戰形勢發生根本性轉折的關鍵時刻,中美英三國首腦在開羅舉行會議,商議對日本作戰和戰後對日處理等重大戰略問題,並在會後發表了《開羅宣言》。開羅會議和《開羅宣言》成為戰後國際新秩序的重要基石,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開羅宣言》更像是一塊“鎮妖石”壓在日本軍國主義者的身上和心上。
70年來,在美國和日本,一直有人質疑《開羅宣言》的法律地位,抹殺《開羅宣言》的歷史意義。在日本更有一股別有用心的勢力試圖竭力擺脫《開羅宣言》的束縛,突破戰後國際秩序,讓日本軍國主義的陰魂彌漫於日本政壇,為日本同鄰國在歷史和主權問題上的爭議和摩擦增加“底氣”。
70年來,兩大鏈條始終鞏固著《開羅宣言》這塊“鎮妖石”:一條涉及《開羅宣言》的法律性質和效力,一條涉及日本將台灣包括其附屬的釣魚諸島歸還中國問題。日美國內以及台灣島內“台獨”勢力存在的兩個常見謬論,一是《開羅宣言》不構成對日本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二是“台灣地位未定論”及其變種亦即美國堅持的“釣魚島歸屬不定論”。然而,事實恰恰相反。
用倒推法可以清晰地看出上述謬論的脆弱。從多邊角度看,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並在《無條件投降書》的第1條和第6條中宣誓承擔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而《波茨坦公告》第8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這也就是說,日本無條件接受了戰勝國設定的各項條款,其中包括作為《波茨坦公告》基礎的《開羅宣言》。
從中日雙邊角度看,1978年簽訂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明確規定:嚴格遵守《中日聯合聲明》所表明的各項原則,而這裡提到的《聯合聲明》是1972年兩國簽署發表的建交公報,其中規定: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立場,據此並結合《波茨坦公告》第8條的規定,可以認定日本接受了《開羅宣言》之各項條件。
至於《開羅宣言》的名稱裡是否包括“條約”字樣、是否簽署,根據國際公認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等國際法,這並不影響這份國際文書的國際法性質,也不影響其法律約束力。《開羅宣言》代表了中美英三國的共同意志,確立了關於戰後日本處理安排的權利和義務,並且後來的歷史證明這些條款在相當長時期內也得到遵守和貫徹,日本也通過接受《波茨坦公告》和與中國簽署《中日友好條約》,進而接受了《開羅宣言》的各項條件。
這樣就構成了日本難以擺脫的法律鏈條,這一鏈條環環相扣。有了這一鏈條,有關台灣及其附屬釣魚諸島歸還中國問題的另一鏈條也就清晰、有力了。《開羅宣言》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這其中當然包括日本利用甲午戰爭之機竊取的釣魚諸島。後來,美國、日本違背《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原則和精神,通過《舊金山和約》、“歸還沖繩協定”將釣魚島私相授受,造成了迄今仍然衝擊中日關係、影響地區穩定的釣魚島問題。
出於冷戰的需要和戰略利益的變化,美國在戰後沒有對日本軍國主義進行徹底清算,美日戰後都相繼採取了一系列背離《開羅宣言》原則和精神的立場和行動,這直接影響了亞太地區的長治久安。從捍衛二戰勝利成果、維護戰後和平秩序、促進亞太和平穩定的大局出發,我們有必要堅持《開羅宣言》的權威性,重申其法律效力,確保《開羅宣言》繼續擔當匡扶正義、懲治侵略的法律武器,讓這塊“鎮妖石”永遠壓住日本軍國主義及其追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