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30日電/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首腦共同發表了著名的《開羅宣言》。宣言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據《人民日報》報道,70年過去了,歷史的聲音言猶在耳。但近期日本右翼勢力卻不斷試圖翻案:有日本右翼學者聲稱,日本並未在《開羅宣言》上簽字,不具備法律效力。還有人把美日於1951年簽署的《舊金山和約》與《開羅宣言》相比,聲稱“條約”比“宣言”更有法律效力,並據此認定釣魚島主權應屬於日本。記者11月29日就此採訪了中國社科院日本研究所研究員高洪及清華大學當代國際關係研究院教授劉江永。
《開羅宣言》地位不容置疑
記者:《開羅宣言》的簽署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高洪:1943年,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初露勝利的曙光,中美英三國首腦蔣介石、羅斯福、丘吉爾於當年12月1日在開羅發表宣言,可以說,這份宣言是全中國人民抗戰成果的早期法律表現。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三國首腦發表《波茨坦公告》,督促日本投降,並繼承了《開羅宣言》的所有條款。
劉江永:1945年9月,日本簽署投降書,承諾日本天皇、政府及其繼任者將“切實履行波茨坦宣言條款”,當然其中也包括《波茨坦公告》第八條。1972年《中日聯合聲明》發表,其第三條中指出日本“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1978年,隨著《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被全國人大及日本國會批准,並在北京簽訂,《中日聯合聲明》的各項原則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以肯定地說,《開羅宣言》是釣魚島爭端的重要法源依據,明確了釣魚島主權歸屬中國,其地位不容置疑。
《開羅宣言》具法律效力
記者:《開羅宣言》具有國際法律效力嗎?
高洪:一般的國際法教科書中,公約、條約、宣言、公報……都可以是條約,都具有國際法律效力。我們還可以對照《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二條:“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准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如何。《開羅宣言》已經過日本投降書等文件確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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