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
對領導班子工作實績考核指標包括經濟發展速度、效益和後勁,財政收入、人民生活水平、科教文衛事業等領域的增長,環境與生態保護和社會綜合治理狀況等。對領導幹部工作實績考核指標僅提出要考核領導幹部的工作思路、措施和績效等。
《通知》
不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作為考核指標,而限制開發區域則不再考核地區生產總值。考核指標應符合地方特點。明確要加大資源消耗、環境保護、消化產能過剩、安全生產等指標在考核中的權重,更加重視科技創新、教育文化、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的考核。要求把政府負債作為政績考核的指標。
考核方式
從強調多次考核到“防止考核過多過濫”
《規定》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包括平時考核、任職前考核、定期考核。
此外,考核通過述職大會、個別談話、民主測評等方式進行,考核組可通過查閱資料、實地考察和專項調查等方式核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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