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級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時,出差人員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乘坐飛機的,民航發展基金、燃油附加費可以憑據報銷。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一份。所在單位統一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複購買。
市內交通費是指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期間發生的市內交通費用。市內交通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計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幹使用。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向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交納相關費用。
分地區制定住宿費限額標準
按照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消費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地的住宿費限額標準報財政部,經財政部統籌研究提出意見反饋地方審核確認後,由財政部統一發布作為中央單位工作人員到相關地區出差的住宿費限額標準。
部級及相當職務人員住普通套間,司局級及以下人員住單間或標準間。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並且按規定標準自行用餐,超支部分由個人自理。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用餐的,應當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對於住宿價格季節性變化明顯的城市,住宿費限額標準在旺季可適當上浮一定比例,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另行發布。
差旅費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轉嫁
辦法規定,住宿費、機票支出等按規定用公務卡結算。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對未經批准出差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以及城市間交通費、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辦法強調,出差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游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品、禮金和土特產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