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議價格。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幹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等房間用品。出差人員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交納住宿費,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
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條禁止上下級之間、部門或單位之間借各種名義用公款相互吃請。禁止接受影響執行公務的吃請。
第十一條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範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國內公務接待清單,並由相關負責人審批。接待清單內容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並接受審計。
第十三條公務接待報銷實行一事一結,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公務接待事前審批單和公務接待清單等。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並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遊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六條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條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