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全省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並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全省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範圍,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嚴格進行問責。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並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三條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各級黨委、政府可以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省委、省政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7月5日發布的《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通知》(鄂辦文〔2007〕35號)同時廢止。此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新華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