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故意殺人
被告人李浩將被害人“張宣宣”、段某某騙至上述地洞內拘禁後,二人均試圖逃跑。2010年7、8月間,“張宣宣”乘李浩挖掘地道不備之機從背後襲擊李浩,李浩惱怒之下將其銬在床上。由於“張宣宣”不肯屈服,李浩產生將其殺死之惡念。在李浩的威逼下,因與“張宣宣”在相處中產生矛盾的段某某,亦同意參與殺害“張宣宣”以換取自由,在李浩、段某某兩人的合力下,“張宣宣”被掐死,屍體被掩埋於地洞床板下土坑內。
2011年5月,被告人李浩將被害人蔡某某騙至上述地洞內拘禁,因發現蔡某某有婦科病,不能進行淫穢視頻表演,李浩認為其沒有利用價值,即產生讓其死掉的想法,並向段某某、姜某某、張某某、馬某某流露了該想法。之後,李浩利用段某某等人與蔡某某之間的矛盾,放任、縱容或夥同段某某等人對蔡某某進行毆打,並採取禁食、禁水、逼迫吃屎喝尿等方式進行虐待。同年7月底的一天,段某某等人再次對蔡某某進行毆打,當晚蔡某某死亡。為掩蓋罪行,李浩與段某某等人將蔡某某的屍體砌在地洞的水泥池內。
(三)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
2011年3、4月間,被告人李浩購買了電腦、視頻頭,並在上述地下室開通了寬帶,強迫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姜某某、張某某、馬某某等人在地下室進行淫穢視頻表演,並以“50元30分鐘”、“100元50分鐘”的價格在互聯網上通過QQ聯繫觀看者。至案發時,李浩共製作淫穢視頻文件50餘個,通過支付寶、網銀等形式共收取觀看費數千元。
(四)組織賣淫
2011年8月30日至9月2日,被告人李浩先後組織被其控制的段某某、張某某多次到河南省洛陽市西工區XX賓館及該賓館馬路對面的“福利彩票”店裡賣淫,並收取二人上交的賣淫款共計700餘元。同年9月2日晚,李浩又組織段某某、張某某和被其控制的馬某某到上述地點賣淫。次日凌晨,馬某某趁機逃跑並報警,隨後公安人員在馬某某的配合下,將被拘禁於地洞內的姜某某解救,又分別到XX賓館和“福利彩票”店將段某某、張某某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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