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浩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以強迫手段控制婦女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已構成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他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法予以並罰。李浩先後將6名婦女騙至地下室,並採取毆打、威脅手段將她們非法拘禁在其挖掘的地洞內,其中非法拘禁最短的2個月,最長的達1年零9個月之久,情節極其惡劣;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李浩以殺人換取自由為名,威逼並誘使被其拘禁的段某某參與共同扼頸致被其拘禁的被害人“張宣宣”死亡,後又親自實施和教唆段某某等人對另一名被拘禁的被害人蔡某某實施毆打、虐待行為,致蔡某某死亡,在兩起共同故意殺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李浩在非法拘禁期間還強行與6名被害人發生性關係,並故意使張某某懷孕,情節惡劣,又以強迫的方法組織3名婦女賣淫,手段惡劣,情節嚴重,還強迫被拘禁的婦女從事視頻淫穢表演,製作、傳播淫穢視頻文件50餘個。
李浩所犯罪行社會危害極大,影響極其惡劣,特別是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罪行特別嚴重。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核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李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姦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製作、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刑事裁定。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李浩死刑的刑事裁定後,依法進行了宣判。李浩在洛陽市看守所會見了其近親屬後,依法被執行死刑。
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全部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