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6日電/“人民力量”立法會議員陳偉業否認去年元旦遊行後參與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款6,000元,至於組織非法集結一罪則不成立。裁判官覃有方指法庭需要把關,懲罰非法遊行,示威者亦需尊重以“工作穩定”為核心價值的市民。但認同陳偉業身為立法會議員,尊重其犯案目的是希望為市民發聲,故排除監禁。
據文匯網報道,58歲的陳偉業被控在去年元旦舉行違反公安條例的遊行,即一項舉行違反公安條例第十三條的公眾遊行罪名和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陳偉業早前曾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在去年5月被判監5周,緩刑12個月。他於罪成被判緩刑令後,再次被檢控相同罪行。
控罪指出,被告陳偉業於去年元旦參加遊行抵達禮賓府東閘後,指揮在場約500名遊行人士,以“民主自由行”為名,再環繞中環一帶遊行示威,其間一度令皇后大道中等道路阻塞。
持擴音器指揮人群堵塞中環
控方稱,原先的元旦遊行有事先申請,並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有關遊行在抵達禮賓府外時已經結束。被告陳偉業事後手持擴音器指揮人群前往中環,而這項遊行未有申請,且陳在禮賓府之後的遊行中,扮演明顯的組織角色。
辯方則解釋,陳偉業當時是要求警方開路,是希望人群及早解散,避免聚在馬路上,減少警民衝突發生,因此並非遊行組織者。
裁判官認為被告陳偉業曾呼籲市民繼續“自由行”,扮演與警察交涉角色,但不可單憑陳較積極參與,就推論他是組織者。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尊重示威者以遊行方式表達訴求,不過遊行造成交通阻塞,示威者亦需尊重以“工作穩定”為核心價值的市民。覃官又強調,嚴懲非法遊行未必收效,因為問題在於雙方,當局應多考慮市民訴求,考慮陳偉業犯案並非出自個人榮辱,而判處監禁亦會影響他在議會為市民發聲,決定只判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