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養廉問題上來,其實,早在1994年實施頂級公務員高薪制度以前,新加坡其實就已初步解決了廉潔問題。採取的所有措施是對貪污賄賂行為進行嚴厲處罰。首先,根據1960年新加坡政府修改的《預防腐敗法》,新加坡對官員腐敗採取有罪推定,一旦發現其生活方式和財產狀況與收入不符合,法院就可以作為證據,給予嚴懲。其次,由於新加坡面積狹小,行政層級和公務人員相對較少,公務員的貪黷行為敗露幾率也就更大,這也震懾了不廉潔的企圖;在新加坡,官員腐敗被抓的概率高出菲律賓40倍。最後,由於新加坡公務員退休公積金相對優厚,每月積存為工資額的40%(其中政府積存22%,個人積存18%),且隨著年資和級別越來越豐厚,一旦因不廉潔而導致退休公積金被沒收,損失將是巨大的。因此,以上三端從獎懲兩個方面,使得新加坡在不借助於高薪的情況下,就已經基本解決了一般公務人員的廉潔問題。
可見,對於廣大公務人員的養廉而言,更需要的是良好的制度設計,從獎勵方面,以對廉潔奉公的公務人員有所報償,豐厚的退休公積和完備的醫療保障,應為首選;而在懲戒方面,重要的可能不是對特定官員懲罰的強度,而是要盡量做到貪黷必糾,而這自然就需要自由的輿論,完備的財產申報制度和獨立的司法審判體系。
而所謂的新加坡高薪養廉政策,其實只是一個美麗的傳說。而在我看來,這種為了吸引人才“棄職從政”而特別推出的政策,其實也是大可不必,因為,對於這些高級精英而言,薪水再高也未必是吸引力,如現任紐約市長彭博,就把自己的薪水定為一美圓,其出任公職更多的是一種人生的追求。事實上,2007年新加坡再一次加薪後,也受到了國民的非議,所以才有這則新聞中李光耀的辯解,只不過,這辯解與養廉一點關係都沒有。
(來源:中國江蘇網 作者:莫之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