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可能改變社會。在它的魔咒下,文明人可能犯下難以想像的殘酷罪行。許多國家意識到種族和宗教仇恨的危險性,已經制定針對“仇恨犯罪”和“仇恨言論”的法律。
仇恨犯罪是指針對個人或群體的種族、膚色、宗教、族群、國籍、性取向、性別或身心障礙,因而產生的犯罪行為。在美國,聯邦法律和州法律都有針對仇恨犯罪的法規存在。例如,加利福尼亞州刑法禁止因他人國籍而干涉他人行使公民權利。
行使公民權利包括日常活動,例如在街道上行走與購物。因此,香港示威者恐嚇內地遊客的行為如果發生在加州,就可能被視為犯罪,示威者可能被罰款5000美元或最多監禁一年。
香港自詡為法治城市,就應該尋求法律途徑,處理反內地遊客風潮和相關暴力行為不斷升級的情況。
香港並未制定仇恨犯罪法,與之最接近的法規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種族歧視條例》中的條文。
《種族歧視條例》禁止因種族原因“中傷”和“騷擾”他人。種族中傷被定義為“煽動大眾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對該人產生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種族騷擾被定義為因某人的種族向該人作出不受歡迎的行為,營造一個環境以致令該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難堪。
條例對“種族”的定義是“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示威者完全基於內地遊客的國籍,對他們大肆嘲諷和展現鄙視,並煽動大眾對他們產生仇根,這無疑就對他們構成中傷和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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