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3月13日電/“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審計署副審計長餘效明接受媒體專訪時稱,省委書記的審計還在試點階段,“沒有全部鋪開,尚未有推廣時間表”,書記審計的難點在於他們的經濟責任到底是什麼,怎麼界定。同時還認為,雖然審計署是政府組成部門,但其公正性、獨立性沒有受到影響,“審計機關在政府還是人大不重要”。
近些年來,曾為公眾所稱奇的“審計風暴”日益常態化,進入制度化監督的日常運作狀態,審計工作在預防、查處和懲治中所發揮的作用變得明顯,不少貪腐大案經由審計發現,並移交司法機關查處。近來被頻頻提及的“把權力關進籠子裡”,審計作為籠子的重要組成部門,其獨立性、專業性以及人性與剛性,愈發受到矚目。
此次審計署官員接受媒體專訪所提及的對省委書記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事實上在2011年,國家審計署就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起草了《審計署“十二五”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其中首次提出“在對副省級城市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同步審計試點的基礎上,探索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同步審計”。彼時,關於“如何審計省委書記”的話題引來公眾的濃厚興趣。
審計工作所需要面對和解決的核心問題,在於建立起權力與責任的雙向關聯,有多大權力,就應當而且必須承擔多大責任。審計工作的“十二五”規劃中,提出對地方“一把手”的審計試點,正是基於這樣的認識,而其推行的必要前提在於,首先要釐清和劃定:“一把手”工作職責中的經濟權限與責任,或者說“一把手”是否應該執掌太多經濟權限?到目前為止,正如審計署官員所言,依然屬於需要攻克的難題。執掌權力意味著承擔責任,權責不分,以及權力本身都無法明晰釐清的情況,極大地阻礙了對權力監督的針對性與實效性。審計省委書記的工作進展有難度,但副省級城市黨政主要領導的任期經濟審計,推進中所總結的經驗教訓,所逐步形成的具備可操作性的規範制度,應當有明確的提煉,並做制度化的引申。與此同時也要看到,目前黨政主要幹部權力與責任劃分依然存在不明確的地方,是否可以借鑒正在推行的行政機關擬定權力清單的做法,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的權力予以清單化、清晰化,或將有助於審計試點工作的推進。
從具象化的審計範圍拓展,到構架式的審計功能定位,都直接關係到審計作為國家經濟監督的剛性化程度。審計署副署長餘效明回應現行審計體制所存在的諸多爭議,並認為“作為政府組成部門,中國審計的公正性、獨立性沒有受到影響”,而且“在政府序列下也有優勢,審計提出的建議和問題處理更直接有力,發現問題通過政府馬上就可以整改”。這些以事實陳述的方式所進行的回應,是否能夠完全消解由權力監督理論出發的公共疑慮,似乎值得認真考量。“目前還沒有發現領導干預審計,干預我們也不會聽”是一個事實層面的表述,而如何從制度上確保行政權力本身無法對審計工作進行干預和操控,顯然同樣有思考價值。
依照《審計法》對審計工作職能的定位,審計機關肩負著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以及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監督職責。那麼在理論上,對同級政府行政負責人的監督職責順延到上級審計機關,縱向的監督、監管設計,一直存在“誰來監督領導”和“誰來監督監督者”的難題,需要有橫向權力的制衡與監督做補充。從審計效率來看,審計機關進入人大序列,或許需要人大權力進一步強化和激活作為前提。是故審計風暴是否能一直刮下去的制度保障,將越來越依賴於權力和制度架構的進一步理順,尤其是理順監督機構的設計和運行思路。
(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