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員的去級別化改革,就是要打破庸俗的官場等級觀念,讓各級法官檢察官在職業崗位而不是行政級別中找到崗位的職業尊嚴。這種去行政級別化,不能簡單地取消行政級別,而要從薪酬待遇、職業保障、社會評價體系等多方面建立符合司法規律的單獨等級晉升制度,促進各級司法人員的崗位認同,特別是讓基層司法人員亦能找到過去高級別司法人員才有的職業和人格尊嚴。
然而,如果只是提高薪酬、提高待遇,並不會必然帶來司法公正。因此,應當在司法人員薪酬改革的同時配套相關制度,即以錯案追究、廉潔監督等系列制度,制約司法人員的權責,以此促進司法人員恪盡職守、秉公辦案。
深圳的方案,總體上符合司法改革的本質要求,值得期待。但問題是,如何真正落實方案精神,尤其是讓不同級別之間的法官互不隸屬,這就需要實踐中的強力推動和落實。鑒於過去法官“上下級”行政序列等級森嚴的不合理狀態,須考慮出台配套制度,明確規定審判長和合議庭負責制原則,並將審委會決定作為例外情況規定,才能真正樹立法官的擔當精神和責任心。
從根本上看,無論是司法人員的去級別化還是專業化改革,都必須以落實司法權為根本前提。一方面,這些改革的目的是為促進司法公正,那首先就應當有司法的責任精神,過去那種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狀況,顯然不符合這一改革目的;另一方面,只有讓司法權和掌控司法過程的人掛鈎,才能通過改革這類人的管理制度來促進司法公正。
(作者:陳傑人 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