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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平學:“公提”、“政提”對香港無益
http://www.CRNTT.com   2014-03-21 00:52:21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暨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中評社 陳承攝)
  中評社香港3月21日電(記者 廖梓達 陳承)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並不符合有關法律,堅持兩項主張只會將簡單問題複雜化。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鄒平學在香港參加一個憲制和政制議題研討會期間對記者表示,關於投票權、參選權和提名權都應當實現普及和平等的觀點並不能成立,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等做法拋開現有的法律基礎和制度設計另起爐灶,是很不現實的。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比較法與公法研究中心昨日邀請十餘名來自中國、英國、美國及澳大利亞等地國際憲法專家、人權組織代表舉行圓桌會議,研討基本法、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普選及提名程序等議題,並討論《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香港特首提名程序的要求。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暨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鄒平學應邀參加會議,並在會議期間接受了記者採訪。

  各國選舉均未實現完全普及與平等

  鄒平學表示,從外國法和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公約有關“普及而平等”的規定只能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不可能是一個完全、徹底、純粹的普及和平等。他續稱,儘管今天的世界各國大都實行普選制度,而且在憲法和法律中普遍規定了平等選舉的原則,但各國根據其歷史、國情、文化傳統,都對本國的選舉平等原則基於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平衡的考量有所調整。針對選舉權、被選舉權及提名權有分別不同的制度安排。

  他認為,一般而言,投票權或狹義概念里的選舉權在現時實行普選的各國中大體都能做到,合資格選民“一人一票、一票等值”的權利和效應也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但是,實際效果未必是絕對的。他以美國為例稱,指出美國各州選民的選票在總統選舉中的效力就有所差別。

  但他指出,對於被選舉權,各國多有法律或事實的限制,這主要體現在對候選人的資格條件的規定以及候選人提名門檻方面,或會受到法律規定或者政治實踐慣例的限定。他同時指出,被選舉權和提名權受到某種合理限制並不違背所謂的“國際標準”,這種限制也與是否民主、是否平等無涉。

  “公提”、“政提”不切實際

  針對香港情況,鄒平學指出,有些民主派人士和政黨認為,依靠提名委員會機制的話,則泛民人士無法獲得提名,認為這樣對其不公平或不符合所謂的“國際標準”。但他同時指出,香港普選實際上是一國兩制下的地方性選舉,要符合香港實際,要符合“一國兩制”以及中央和特區的憲制關係,也要實現特首對中央和特區的“雙負責”,使中央實施實質任命權與特區市民的主流民意實現有效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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