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認為,秦志輝有能力核實卻不核實,缺乏對信息核實的主觀能動性,且明知虛假而在互聯網上編撰並散布,行為惡劣。
辯護人則認為,對於涉案名人的誹謗,網絡顯示在涉案內容發布前網上早有謠傳,秦志輝說根據百度、論壇搜索而發布到自己的微博上。根據筆錄,秦志輝也只是強調在發布有關博文時未對信息進行核實,因此“明知虛假而發布”的問題沒有足夠證據證實。因此辯護人認為,公訴人指控的行為不屬於相關司法解釋中所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形。此外,涉案名人虛假負面信息太多湮沒了澄清文章,也可能導致秦志輝無法核實。
2焦點
是否適用公訴程序?
對於誹謗罪,辯護人認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後,才由自訴案件轉為公訴,本案不應當啟動公訴程序進行追究,被害人可自訴追究秦志輝民事責任。對於尋釁滋事罪,辯護人認為,公訴方指控當事人“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法律依據不足,因為針對微博的轉發和評論數量,多少能造成嚴重混亂並沒有量化標準,很難說如此轉評量就能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所以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公訴方則認為,依據《解釋》的相關規定,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誹謗多人造成社會惡劣影響則構成誹謗罪。涉案微博評贊均超過上千次,不僅涉案名人受到傷害,還傷害了基金會、軍人、殘疾人等領域。
此外,尋釁滋事罪方面,秦志輝主觀上有起哄鬧事擾序的故意,其曾供述“哪個是熱點就用來炒作自己”,即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虛假信息互聯網上被發布,呈幾何倍數傳播,不受地域限制,這種尋釁滋事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甚至大於傳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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