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中國稀土能否扳回一局?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主任劉敬東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專家組報告有兩點值得商榷。一是關於出口稅,中國政府能否利用GATT(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20條(關於環保的一般例外條款)進行抗辯。儘管我國入世協定書未直接援引20條,但僅因此就否定了中國作為成員國的基本的一項“不言自明”的權利,是不公平的。在稀土案中,專家組三位成員中有一位認可中方此項權利,巴西、俄羅斯等發展中成員也表示了認可。遺憾的是,其他兩位專家組成員承襲了此前九種原材料案的觀點,認為中方無權利用20條。
二是關於中國政府出口限制措施,專家組儘管支持認可中方保護環境的初衷,但認為出口配額等具體措施與WTO規定不一致。“有些具體的觀點以偏概全了,未接受中方的抗辯。不能因為中方在措施執行中出現了效果未達預期的結果,就全盤否定措施本身。這也是有失公允的。”劉敬東說。
“在上述問題上中方仍有上訴空間。”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龔柏華也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說。他表示,WTO爭端解決機制有一套其“說理”的機制,當事方需要按這套規則提供證據、解釋條約。當然,我們可以認為專家組在運用這套規則時有偏差,客觀上造成“不公正”,對此,就要讓上訴機構來把關可能的“不公正”。另一個層面來看,無論上訴輸贏,中國走完程序可以換來1至2年的政策調整的時間空間。
“我個人認為應該通過上訴進一步維護權利。”劉敬東表示,儘管上訴機構是“只審法律不審事實”,我們翻盤的可能性不大,但依然要通過行動爭取基本權利,表明我們的態度。他表示,WTO不同於國內案例,其意義不只在於勝負本身,專家組報告只是初審,如果不上訴就代表服從,這是不同的觀點,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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