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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樹聯 |
中評社香港4月20日電/基本法委員會成員兼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昨日在香港電台發表題為“我們為何須要有提名委員會”的《香港家書》,全文如下:
阿Man:
謝謝你的來信,與我分享你上個月參加了“回歸基本法”研討會後的一些感想。特別是,你有點不明白為什麼一定要有一個提名委員會。就算是一定要有,為什麼不可以用公民提名的方法提名特首候選人,讓市民進行普選。
你這個問題,也是很多人有的問題。簡單來說,就是因為基本法裡面的第45條說明,行政長官是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提名。但這規定的背後,其實有更深一層的意義。
在九七回歸之前,香港人最害怕的一件事,就是在回歸後,香港不再實行以前的資本主義制度,不再享有以前的生活方式,恐怕被共產黨管治。因為這些憂慮,很多人在九七之前都已移民外地。有見及此,設計基本法的人在基本法的第一章第五條便這樣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當然,這個保證,不可以只是空談。正如上訴庭在近期一宗關於外傭住滿七年可不可以成為永久性居民的判詞裡這樣解釋:
“基本法的一個中心主題是延續,讓主要的社會結構和制度平穩過渡,並得以保全。所以基本法裡充滿著有關延續的標記——例如保全原有生活方式的第5條,保留原有法律的第8條,保全原有司法制度和其他系統的若干條文。而且序言也提到要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
在2009年一宗名為“陳裕南”的案件裡,有人挑戰立法會條例容許用公司票選功能團體代表的制度,被上訴庭判敗訴。主要原因,是上訴庭認為,從80年代起的香港政制歷史來看,這制度容讓香港主要的社會,經濟,職業和其他界別所有代表,讓不同界別的利益得到充分的考慮。目的就是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提名委員會的設計,是與我剛才提到的基本法條文和案例一脈相承。套用上訴庭的說話: “這制度……(的)目的就是保障香港的繁榮穩定,和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
你聽到有些主張公民提名的人說: “要提名委員會必須確定公民提名,既可符合第45條‘按民主程序提名’的原意,又十分合理和合乎比例(因為提委會還可以在公民提名以外提名其他候選人)。只要立法會立法訂明,便確保這民主的做法,不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讓我舉一個例子,你便立刻明白這個論點是不對的。基本法第88條說: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假如有一條法例,要這個法官推薦委員會必須確定公民提出的人選,必須推薦這些人選給特首委任為法官,你認為這法例符合憲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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