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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全球價值鏈分工與兩岸經貿合作途徑研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6-07 00:32:33


 
  因為台商投資大陸,大陸台資企業需要大量進口台灣島內的中間產品,然後在大陸進行生產加工,因此帶動兩岸貿易的增長,根據統計分類,不是“最終產品”貿易,而是“中間產品”貿易佔據兩岸貿易額的絕大部分,根據貿易性質的定義,兩岸貿易的性質是“產品內貿易”(大陸稱加工貿易),而不是產業內貿易,因為產業內貿易與產業間貿易的內容都是“最終產品”。

  兩岸經貿關係的基礎是全球價值鏈分工,兩岸貿易是產品內貿易,兩岸經濟一體化的基礎區別於歐盟經濟一體化的基礎——產業內分工和產業內貿易。即同一產業內,產品在發生進口貿易的同時,也發生出口貿易,產品流向具有“雙向性”特點。

  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方式

  WTO框架下的“多哈回合”談判自2001年啟動,在2011年底,“多哈回合”談判陷入停滯,此後各個地區之間的自由貿易談判開始加速,比如美國主導的《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協議》(TPP),涵蓋亞洲16國、包括中國的《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CEP),中日韓自由貿易協議(FTA)等等。2013年12月7日,WTO第九屆部長級會議發表《巴厘部長宣言》,達成“巴厘一攬子協議”,“多哈回合”談判12年僵局獲得了突破。相對於達成多邊貿易協議的重重困難,參加區域經濟一體化,各國相對容易達成一致,因此,當今世界經濟掀起新一輪區域經濟一體化潮流。

  兩岸在2010年簽署了ECFA(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然而兩岸對於ECFA的定位,以及經貿關係的發展目標產生矛盾與分歧。兩岸經貿關係由來已久,台商投資大陸已走過三十年歷程,兩岸經貿關係日益緊密,經貿成為兩岸共同利益,面對世界性區域經濟一體化潮流,兩岸應齊心協力,優先、正確地處理最急迫的經貿議題,那麼,兩岸怎樣共同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

  首先分析“歐盟方式”,在2013年6月,歐盟27國的貿易部長在盧森堡舉行會議,最終達成一致,同意授權歐盟委員會啟動與美國的“跨大西洋貿易與投資夥伴協議”(TTIP)的談判,在2013年10月,在盧森堡舉行的歐盟外交部長會議,歐洲理事會正式授權歐盟委員會代表歐盟國家啟動與中國的投資協議談判,歐洲理事會授權歐盟委員會與東盟國家在自由貿易協議談判中增加投資保護條款。“歐盟方式”就是通過“超國家機構”的運作,具體是由歐盟委員會代表歐盟各成員國執行國際經貿談判,以及簽署協議等事宜。

  再考察兩岸,ECFA的組織架構不是“歐盟式”政治機構,在兩岸關係框架,事實上沒有“兩岸超國家機構”,當然不可能以“兩岸超國家機構”來代表大陸與台灣,在國際上進行經貿談判,以及簽署協議,而且兩岸是兩個關稅區,兩岸整體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就不可能。因此,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方式,排除“歐盟方式”。

  但兩岸在以往有共同參加國際經貿組織的成功例子,1991年,中國與亞太經合組織(APEC)簽署諒解備忘錄(MOU),明確台灣的地位是“地區經濟體”,以“中國台灣”的名稱加入APEC,台灣當局與當年主辦國韓國簽署諒解備忘錄(MOU),台灣作出三項承諾,一是同意用“中國台北”的名義加入APEC,而不用“中華民國”的名義,二是台灣同意參加部長級會議的代表是“經濟部”負責官員,三是台灣“外交部”參與會議的代表以資深官員(司長)為主。按照這個慣例,台灣與會的代表是“經濟建設委員會主委”或“經濟部長”。根據APEC諒解備忘錄,大陸以主權國家、台灣以經濟體加入APEC。

  2001年12月11日,按照《WTO協議》第12條的規定,中國以主權國家的身份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成為WTO第143個正式成員,2002年1月1日,依據《WTO協議》第12條的規定,台灣以“單獨關稅區”的身份成為WTO第144個成員。在WTO體制中,單獨關稅區可以是隸屬於一個主權國家的區域性實體。

  兩岸早已成為APEC、WTO的成員方,而兩岸政治關係的現狀,仍然是兩岸“一中框架”、政治關係未明確、國家尚未統一,這就表明兩岸曾經簽署的諒解備忘錄(MOU),以及台灣在區域、國際經貿組織擁有的席位,並不意味著台灣的政治地位被決定,也不意味著正式的兩岸政治性協商談判進程被啟動,但兩岸能成功簽署諒解備忘錄(MOU),代表兩岸的政治互信前進了一步。

  施以“政治互信”的推力,就能夠解決經貿議題的矛盾分歧,因此,筆者主張由兩岸的商務、經濟部門建立“經濟性事務”的溝通協商平台,借鑒APEC、WTO模式,簽署“有關兩岸共同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諒解備忘錄(MOU),兩岸相互包容,務實地處理共同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議題,在激烈的國際經濟競爭形勢下,保障兩岸經貿的整體利益。

  兩岸經貿關係最適合的定位以及實現經貿利益最大化的途徑

  關於兩岸經貿關係適合的定位,直到目前,ECFA相當於大陸給予台灣“優惠貿易安排”地位。兩岸經貿關係的基礎是全球價值鏈分工,兩岸經貿關係日益緊密,而歐盟的經濟一體化,產業內分工是“共同市場”得以運作的基礎,因此,深化兩岸經貿關係的路徑必然區別於歐盟。而且,“共同市場”是發達工業社會處在“深化階段”,還沒有進入到“去工業化”階段,各國最大的經濟利益,就通過高級一體化形式來實現。兩岸經貿關係是“經濟全球化”的結果在兩岸的體現,因此,對於兩岸經貿關係的基礎與內涵而言,“兩岸共同市場”是不適用“經濟全球化”時代的舊理論,所以,兩岸經貿關係的後續發展,要摒棄“兩岸共同市場”的道路。另一方面,保持ECFA“優惠貿易安排”定位,有助於提升台灣產品在大陸市場的競爭力,台灣產品在大陸市場份額攸關台灣的經濟利益,而大陸因為處在兩岸產業價值鏈上,也獲得“分工利益”,雖然兩岸獲利不對等,但符合“民族利益”。尤其大陸必須注意,ECFA的“優惠貿易安排”定位,會支持、推動台灣逐步加深與大陸的政治關係,大陸會獲得長遠的政治上的回報。

  全球價值鏈分工的被支配方,其價值的實現有四種典型形式,(1)出口加工,就是將進口的中間產品、零部件通過加工、組裝,裝配成簡單的製成品再出口;(2)原始設備生產,又稱為貼牌生產(OEM),委託方——跨國公司擁有自己的品牌或技術或者擁有自己的市場,被委託方——發展中國家的製造業則具有規模生產和低成本的優勢;(3)原始設計製造(ODM),ODM是高於OEM的代工形式,代工企業除了承擔加工製造活動外,還參與深度加工組裝和產品設計等活動,ODM和OEM企業同樣在國際分工格局處在被支配地位;(4)原始商標製造(OBM),是指企業利用自有品牌參加跨國公司的全球採購或者組織全球生產,OBM的製造企業不僅進行深度加工組裝和產品設計活動,而且擁有並深度開拓自己的品牌。代工企業如果成為OBM,會終止與原發包者之間的契約關係,代工者獨立出來,自己成為發包者,建立自己的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OBM企業是經過價值鏈節點的提升,成為同等的品牌價值的國際性集團,一個國家大量的OBM企業的崛起,象徵著民族工業的強大,而國家在全球價值鏈分工格局的地位就獲得提升。

  在國際分工利益與權力的格局,美國、日本、歐盟的跨國公司佔據產業全球價值鏈的高端位置,全球價值鏈分工強化了美國、日本、歐盟共同主導全球經濟的局面,無論在國際金融或現代服務業領域,還是製造業的高附加值領域,產業發展的主導權仍然主要由美、日、歐的跨國公司掌握,即使發展中國家在表面上佔據優勢的製造業,發展中國家主要從事簡單的加工與裝配,發展中國家成為跨國公司的生產車間,既不掌握核心技術,也不參與企業的採購與銷售管道管理,只是根據其總部的管理層下達的生產任務生產標準化的產品,發展中國家處在產業全球價值鏈的低端位置。

  大陸與台灣均處在國際分工格局裏面,都承擔著跨國公司“代工者”角色,而兩岸位於不同的價值鏈節點,台灣企業由於其豐富的國際化經營經驗,以及相對高的品牌價值,擁有更好的條件實現由OEM-ODM-OBM價值鏈節點的躍升。

  目前,兩岸分工主要是“垂直型分工”,雖然兩岸出現“競合關係”,如果兩岸保持主要的“垂直型分工”,在激烈的國際產品競爭中,有利於台灣產品保持競爭力。大陸對台灣企業施以支持力,那麼,台灣企業領導兩岸,在國際分工格局,經過兩岸的不懈努力,就能夠實現由OEM——ODM——OBM價值鏈節點的躍升。

  兩岸經濟同屬中華民族經濟,台灣品牌同樣是“民族品牌”。兩岸分工協作,共進世界經濟,共創“民族品牌”,“實現由中國製造到中國創造的飛躍”=強大“民族工業”,這就是兩岸經貿合作、實現經貿利益最大化的正確途徑。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4年5月號,總第1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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