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9日電/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其中包括職務犯罪、涉黑犯罪和金融犯罪。該司法解釋將於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北京晚報報道,《規定》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其中包括因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注度高的;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此外《規定》還明確,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全面考量犯罪執行期間表現、犯罪具體情節、再犯罪危險性等。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下半年,法院系統將重點檢查職務犯罪案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比例是否明顯高於其他案件,發現法院工作人員確實有違法違紀的,將一律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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