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企業家的行為偏好是崇尚風險和創新;國有企業幹部的行為偏好是穩定。這當然是由身份不同造成的。
第七,企業家通常敢於彰顯個性、個人才能、價值傾向,充滿個人魅力;國有企業幹部通常深居簡出,很少出來講話,講話也多數是照本宣科、官樣文章,缺少個人魅力。
第八,企業家一般長期在一家企業任職;國有企業幹部則有通道在國有企業與黨政部門領導之間“旋轉”。這樣的例子有很多。
第九,在政治協商會議的界別上,企業家歸為工商界即非公經濟人士,通常由中央統戰部對口管理(於是出現了黨員身份的民營企業家也由統戰部管理的奇怪現象);國有企業幹部則有中央組織部及各級組織部門管理。
第十,企業家違法行為由法律約束;國有企業幹部違法行為首先由黨的紀檢部門約束。
第十一,很重要的一點,企業家沒有任職的年齡限制,除非身體不能支撐或大腦跟不上時代;國有企業幹部必須到點退休,無論其身體多好、水平多高。
總體而言,國有企業領導人的根本屬性是行政屬性,是與黨政部門的關係,而不是市場屬性。其激勵機制首先是黨政激勵,從副處到正處,一直到廳局級乃至副部級;其約束首先是紀檢行政部門的約束,而不是重大信息披露的市場化約束。
啟動國有企業領導人去行政化的改革已經過去15年了,今天仍然在原地踏步。只要國有企業領導人擁有一天行政級別,就一天也不可能成為真正的企業家,他們的企業家才能和價值就不可能得到市場體現。
(文章來源: 政治經濟學評論;作者: 立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