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及四罪均指許仕仁及郭炳聯串謀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以及提供虛假資料,即於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間,令許仕仁控制的德福企業有限公司收受412.5萬元,並假稱該筆款項是許仕仁過去13個月的卓越表現而支付的費用。
料需審70日 召82證人出庭
第五及七罪則指所有5名被告於2005年3月至2009年間,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即向許仕仁分別收受850萬元及1118.2萬港元。
第六及八罪單指許仕仁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即接受忠誠財務沒有抵押的300萬元貸款,及1118.2萬元款項。
各被告昨日在法庭書記及傳譯員讀出每項控罪詳情後,均表示“不認罪”。
是次聆訊預計需時最少70日,控方將傳召82名證人出庭作供,包括多位前任及現任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