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常人的理解,對一個法官來說,他唯一要擔當的,是法律責任,如何在案件審理盡最大努力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違背法律,才是一個法官的“風險”,除此法官不應有其他的職業風險,或者說,他的職業環境——主要是他的上級領導——不應該讓他承擔違背法律之外的風險。反之亦然,一個法官,將一個無罪的人判了有罪,他就應該承擔風險,為違背法律、違背法官的職責而付出代價。如果堅持司法獨立,依法審理就要承擔“風險”,司法人員自然要規避“風險”,結果必然是公眾失去了法律、法治的庇護,個人和社會生活的風險就增大了——司法機關不再是社會安全的保障,反而成了社會風險的源頭。趙作海案件前期辦案檢察官、後改行當律師的汪繼華說:“我做律師以來,成功為十餘起案件被告人做無罪辯護,包括故意殺人犯、貪污賄賂等重大犯罪,卻很少拿到無罪判決書,為什麼?司法機關見不得無罪判決書,無罪就可能影響前程甚至頭上烏紗……”
《鄭州晚報》這篇報道是用張立勇的另一句話做主標題的:“無論在職與否,法官辦錯案都要問責到底”。趙作海案的一些責任人已經受法律問責。該案被糾正4年之後,張立勇還是要大聲疾呼“敢於宣告無罪”,表明司法實踐向法律回歸,向法治精神回歸,還要經過艱難的努力。
(作者:戎國強 來源:網易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