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履行違法所得沒收程序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追逃追贓工作的通知》,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把追逃追贓工作放在與辦案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來對待,無論犯罪嫌疑人逃到哪裡,也無論逃了多長時間,都要堅持不懈地將他們緝捕歸案,決不允許任何人逍遙法外。
“最高檢的通知有兩處亮點,一是要求建立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二是強調履行修改後刑訴法新增的違法所得沒收程序。”黃風說,在最高檢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對本地區所有立案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案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摸清底數,建立和完善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數據庫。“數據庫不但能夠儲存在逃貪官的職務和個人信息,還可以整理和分析各類辦案線索,在篩選線索、秘密初查、分析犯罪規律等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反貪追贓工作提供最完備的信息技術支持。”
修改後的刑訴法專章創設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的,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這條規定實際上把犯罪嫌疑人的問題和涉案財物問題分開來進行處理。”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說。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貪污腐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的情形,由於我國法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其犯罪所得的財產也長期無法被追繳,而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這一問題,這對於及時挽回國家經濟損失意義重大。
“與其事後花費大力氣追逃,不如扎緊貪官外逃的籬笆,阻止其外逃。”全國政協委員、江西師範大學教授王東林表示,由於國內外經濟社會聯繫越發緊密,越來越多的普通黨員幹部也具備移民海外的機會和能力,而與此同時,對地方基層幹部出入境管控相對寬鬆,全方位預防官員出逃顯得緊迫。
專家建議,要堵塞防逃制度漏洞還應加強整體規劃,加大核查力度,利用銀行、證券、出入境等系統嚴格信息比對,有效甄別企圖外逃貪官。同時,還可以圍繞證照管理等重點環節開展專項治理,嚴格官員出國(境)申請審查工作,完善官員出國(境)預警機制和可疑行蹤報告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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