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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或衍生十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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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09: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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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社香港5月15日電/雖然“佔領中環”發起人不斷以“和平”作招徠,卻未能改變其不公義、自私的違法行為之本質。有律師估計“佔中”極有可能涉及不同程度的刑事罪行十數種,隨時要為“佔中”罰款兼坐監,分分鐘危害青年的大好前途 。
據文匯報報道,律師陳曼琪早前撰文表示,“佔中”極有可能引致不同程度的刑事罪行,包括《公安條例》的非法集會罪、行為不檢罪、擅闖罪、強佔處所罪及在公眾地方打鬥罪,《警隊條例》的阻差辦公罪,《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阻差辦公罪、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及其他擾亂秩序的罪行,《侵犯人身條例》的襲警罪及傷人罪,《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意圖罪等等。
以《公安條例》的非法集會罪為例,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處監禁5年。而若在公眾地方內作為擾亂秩序行為,或煽惑他人作出此種行為,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或在公眾地方打鬥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業主可向“擅闖者”索償
雖然在本港法例下,擅進私人地方不屬刑事罪行,但業主可向不速之客興訟索償,有關人士需負上民事責任。不過,一旦參與“佔中”人士以暴力方式,例如透過施加武力、恐嚇,或砸開建築物等方式進入任何處所,可被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2年。
“佔中”的本質是“佔領”,但如任何人非法管有該處所,而其方式相當可能會導致破壞社會安寧,甚至只要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可能發生破壞社會安寧,即屬犯下強佔處所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2年。
至於參與者在行動中若襲擊警察,律政司按照《裁判官條例》,選擇用《警隊條例》63條或《侵害人身條例》36條B提出起訴,一經定罪,前者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後者則可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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