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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國務院批准十省市自主發債(附全文)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5-21 15:24:59


 

  第十四條 試點地區採用承銷方式發行政府債券時,應制定承銷規則,明確承銷方式和募集原則等,單個承銷團成員的最高承銷限額不得超過每期債券發行額的30%。

  第十五條 試點地區採用招標方式發行政府債券時,應制定招標規則,明確招標方式和中標原則等,單個承銷團成員的最高投標限額不得超過每期債券招標額的30%。

  第十六條 試點地區應當加強發債定價現場管理,確保發債定價過程公平、規範、有序進行。

  第十七條 試點地區在發債定價結束後應當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和本地區門戶網站等媒體,及時公布債券發行結果。

  第十八條 試點地區政府債券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托管,債券發行結束後應當及時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債券市場上市交易。

  第十九條 試點地區政府債券資金收支實行預算管理,具體事項參照《2009年地方政府債券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09]21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試點地區政府債券會計核算參照《財政部代理髮行地方政府債券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辦法》(財庫[2009]19號)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試點地區承擔債券還本付息責任。試點地區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統籌安排綜合財力,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切實履行償債責任,維護政府信譽。

  第二十二條 試點地區應將本地區政府債券信用評級、信息披露、承銷團組建、發行兌付等有關規定及時報財政部備案。政府債券發行兌付過程中出現重大事項及時向財政部報告。年度發行結束兩周內向財政部報送債券發行情況。如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利率低於招標日前1至5個工作日相同待償期國債收益率,須在債券發行情況中進行重點說明。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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