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美國於2000年簽訂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協議。根據該協議,提供協助的範圍包括取得證據、證供和證詞;提供資料、文件、紀錄和物品;執行搜查和檢取物品的要求,追尋和辨認有關的人或物品;移交被拘留的人及其他人以提供協助等九項內容。
目前尚不清楚,廉政公署對於方方採取的法律行動,是否根據上述協議。
今年稍早時候,有一宗司法協助的成功案例:內地棕櫚泉控股創始人曾偉2010年在香港被控行賄等四項罪名,後其棄保潛逃回內地,香港法庭隨後通緝其歸案。今年1月,曾偉在美國塞班島入境時遭扣押,之後並正式拘捕。目前美國與香港方面正商討引渡程序。
有法律人士將方方案件與早年彼得森(Garth Peterson)案件相比較,不過由於方方事件尚不明朗,這種比較還值得商榷。
前摩根士丹利地產基金中國項目主管彼得森(Garth Peterson)觸犯了《海外反腐敗法》,其為在中國開展房地產業務,向一名中國官員行賄,後者為摩根士丹利招攬業務。2012年,彼得森當時被美國地方法院判處九個月監禁,刑滿後他還需接受三年的“監督釋放”(Supervised Release)。檢方此前曾尋求法庭判處彼得森至少四年零三個月的監禁。
在該案中,摩根士丹利沒有受到指控,該行稱自己全面配合了案件的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