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上交易制爆物品的,不在獎勵範圍內。
第四條 對群眾舉報被公安機關查證屬實並破獲案件的涉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線索,根據案件收繳危爆物品的種類、數量及社會效應等確定獎勵金額。
1、破獲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繳爆炸物品達以下數量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炸藥500克,黑火藥、煙火劑1000克,雷管10枚,導火索、導爆索20米或者手榴彈、地雷1枚以上的。
2、破獲非法持有、私藏槍支案件,收繳槍支彈藥達以下數量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軍用槍、民用槍(獵槍、小口徑槍)、非制式槍(火藥槍、仿制槍、自制槍、改制槍)1支或者氣槍2支,軍用子彈10發、民用子彈50發以上的。
3、收繳仿真槍10支、管制刀具20把、弩1支以上或者查破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弩案件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獎勵。
4、查破涉爆涉槍重大案件或取締非法制販爆炸物品、槍支彈藥、劇毒化學品窩點的,視請給予舉報有功人員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獎勵。
5、舉報非法運輸、儲存煙花爆竹及違規銷售易制爆物品,經查證屬實的,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獎勵。
6、群眾舉報線索為防範或偵破涉危爆物品暴恐案件發揮特別重大作用、貢獻特別突出的線索,視情給予舉報有功人員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獎勵。
|